「經濟分析與社會責任」
一九七二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肯尼斯•阿羅教授
政府干預市場的程度應如何決定?一個普遍被接受和貼近實際經驗的理論性假設,是在競爭的情況下,就某種特定的意義來說,市場是能有效運作的。當市場不能正常運作時,亦即個體之間相互得益或導致對方付出成本,而不能通過市場運作來協調(如污染),政府便須插手干預。另一未被廣為接納的政府干預原因,是要令收入分配較在市場運作下更為平均。可是,在此情況下,政府必須確保盡量減低對消費者選擇的影響。換言之,重新分配應採取現金轉移的方法(如徵稅和付款)。
經濟學家慣常爭論的,是應確認用以替代價格的徵稅和重新分配收入的付款所產生的外部效應。
不過,很多社會責任實際上未被納入上述的簡單理論。首先,是父母對子女的責任(子女對父母的責任正逐漸減退),也是長久以來為法律承認的。其次,是我們對下一代的責任,就如過去國民為了保家衛國而作戰,以及通過憲章法例的制訂,關注資源的消耗和氣候轉變。還有,我們發現大部分的政府支出,包括美國在內,都是用於教育、退休和醫療上,這些都是現時被視作外部效應甚少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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