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一) 為提昇學術研究,鼓勵成果發表,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特組織《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負責《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收稿、審稿、出版、經費及發行等有關事宜。
(三) 本會置主編一名,由香港中文大學副校長(學術 )委任;副主編一名、委員五名,則由主編提名並經大學批准後履職。主編、副主編及三名委員由校內學者擔任,再聘請二名校外編輯委員。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
(四) 本會另置專職執行編輯一名、秘書一名。
(五) 本會由主編召集會議,一年開會不少於兩次。
(六) 主編及執行編輯負責安排審稿作業及刊登順序等事項。執行編輯並負責論文送審之聯繫、編輯、校對及其他編輯有關之庶務工作。學報之印製及發行由中文大學出版社負責。
(七) 本辦法經編輯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