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科學院
中國社會科學院學者講座系列
香港中文大學 學術交流處(國內事務)

講座摘要

劉仁文教授

講題:晚近中國刑法的主要進展及展望

晚近一個時期以來,中國刑法領域出現了一些重大的變化,突出表現在減少死刑、強化反恐、廢除勞教、實行特赦等方面,體現了刑事政策從“嚴打”轉向“寬嚴相濟”、在注重打擊犯罪的同時更加注重人權保障、以社會治理為導向的積極刑法立法觀等特點。

未來一個時期中國刑法面臨的主要課題有:一是隨著勞動教養制度的廢除、社區矯正制度的擴大適用、醉駕入刑等大量輕罪行為的入刑,刑法結構和刑罰結構正在出現一個大的變化,由此迎來對刑法典要否進行輕罪、重罪的劃分及相應的刑罰制度設計以及刑罰附隨性後果的改革等;二是在風險社會的語境下,針對恐怖主義犯罪、網路犯罪等新型犯罪的立法出現了刑法前置化的現象,刑法理論也相應從報應性刑法轉向預防性刑法,需要研究的是,預防性刑法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展開,它是傳統報應性刑法的例外還是顛覆?三是隨著法定犯時代的到來,刑法的研究可能越來越需要借助相關學科的助力,如生態犯罪的研究可能需要加強與生態法的深度溝通,智慧財產權犯罪的研究可能需要加強與智慧財產權法的深度溝通;四是要借鑒強制醫療的立法經驗,推動對收容教育(針對賣淫嫖娼者)、收容教養(針對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者)、強制戒毒等涉及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制度的司法化改造。


沈明教授

講題 : 晉語古日母字讀[n]的殘跡

晉語指“山西及其毗連地區有入聲的方言”(李榮1985),分佈在山西大部南部除外、陝西北部、內蒙古中西部、河北西部和河南北部。

“爾、人、日、兒”4個日母字(詞),都是口語裡常用的,都有兩個讀音:一種是北方方言式的,“爾”、“兒”說捲舌的[ər];“人”、“日”的聲母說[ʐ]。另一種是南方方言式的,4個字(詞)都說[n]。這在北方話裡是非常少見的。本文討論第二種讀音[n]的問題。

(1)“爾[꜂n]”當第二人稱講(李榮1997)。比如: 文水:你[꜂n313]姓甚什麼? 平遙:麻煩你[n53]了。 長治:你[꜂n535]去哪兒?
(2)“人家[꜁nia]”用作人稱代詞。兩個字一個音節是因為合音。合音取前字的聲母、後字的韻母和聲調,即:人[꜁n]+家[꜀tɕia]→[꜁nia]。比如:太原[nia45]、太谷[niɒ11]、平遙[ȵiɑ13]、忻州[niɑ31]。這種說法分佈很廣,晉語和中原官話汾河片、關中片都這麼說。
(3)“日[ni]”用在“夜日個昨天”一詞裡。比如:大同、應縣都說“夜你=[꜂ni54]個”,“你=”是同音字,說明“日”說[꜂ni]。
(4)“兒[n]”綴總是與前字合音。比如: 平遙、孝義、汾陽稱母親為“蠻= [꜁man]”。“蠻=[꜁man]”是“媽兒[ma+n]”的合音。 太原、大同、左雲稱籠箅為“甑餅=[꜂piŋ]子”。“餅=[꜂piəŋ]”是“箅兒[꜂pi+n]”的合音。晉語把普通話前鼻音的[in]都說成後鼻音的[iŋ]。“甑餅=子”其實就是“甑箅兒+子”。 大同、朔州、應縣稱去年為“年省= [꜂səŋ]”。“省= [꜂səŋ]”是“時兒[꜁sɿ+n→꜂sən]的合音。“年省= [꜂səŋ]”其實就是“年時兒”。

“兒[n]”綴與前字的合音,涉及不同的韻類。比如“箅兒=餅[꜂piəŋ]”、“時兒=省[꜂səŋ]”,顯然,這個[n]“應該是高於語音層面的語言單位。”(徐通鏘1985)。也就是說,是語音和語法(構詞)兩個層面共同作用的結果。

從合音前字的韻母來看,多是單母音[a]、[i]、[ɿ],與“兒[n]”綴合音正好可以組成一個有韻腹和韻尾的複母音,符合漢語音節結構的規則。

從構詞來看,合音日久,使用的人早已意識不到原來的成分究竟是什麼,便會照著周圍方言的樣子,重新構詞,於是就產生了疊床架屋的詞形,出現了“甑箅兒+子”的形式。

從分佈區域來看,“兒[n]”綴集中在晉語的邊緣區域——北部的五台片、大包片、張呼片。中心區域的“兒[ər]”已經變成了官話方言的樣子,但在邊緣地帶還保留著早期讀[n]的形式,正所謂“禮失而求諸野”,符合“古語殘存于邊境”(柳田國男1930)。

引用材料、參考文獻(暫略)


鄔文玲教授

講題 : 漢代簡牘中的契約文書

中國古代即有重視契約的傳統,有文字的契約可以追溯到西周時代,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民事交往的深入,至漢代契約發展更爲完備。出土簡牘中保存了一些漢代契約的實物,爲獲知漢代契約的樣貌提供了契機。但由於一些關鍵性文字的釋讀有困難或有爭議,遮蔽了這些契約的價值。本次講座擬選取漢代簡牘中幾種典型的契約文書包括買賣契約、合夥契約、借貸契約以及遺囑等進行討論,力圖在解決釋讀爭議的基礎上,分析漢代契約的形式、特點及其法律效力,進而觀察契約與漢代社會發展之間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