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抄襲及侵犯版權
抄襲及侵犯版權均會受到懲處,兩者密切相關,但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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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 |
侵犯版權 |
性質 |
知識上不誠實 |
法律罪行 |
執行者 |
知識同行,如教務會、專業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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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 |
如何避免 |
註明原著作者 |
向版權持有人獲取授權 |
可接受的最低違反程度* |
非常嚴格 |
容許公平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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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或許構成混亂,亦是學生因不了解而犯上抄襲的一個原因。 |
- 抄襲。避免抄襲,要明白嚴格的規則。有時只是引用片言隻字,或採用一些概念而沒有抄錄原文,也構成抄襲。詳情請參閱上一節。
- 侵犯版權。公平處理的原則:可按合理程度使用已出版的作品,不屬於侵犯版權。
以下(極端及或許愚蠢的)例子說明抄襲與侵犯版權的分別。
例1
學生甲抄錄了莎士比亞的十四行詩,並當作自己的作品提交,這是抄襲。然而,這並非侵犯版權,因為法律只會於一段期限內保障版權。就莎士比亞的個案而言,其版權已完結,任何人皆可免費
地再出版莎士比亞的原著。
例2
教授甲出版了一本300頁的書。學生乙出版了另一本書,內容如下:
教授甲寫作了「(抄錄300頁)」。這是一本精彩的書。 |
這並不構成抄襲,因為學生乙有加上引號清楚顯示出資料並非其原創,惟這屬於侵犯版權,教授甲那書的出版商會控告學生乙。
例3
教授甲寫作了一本書,並把版權轉讓予出版商乙(以獲取版權使用費)。教授甲其後在另一本著作引用了該本書的其中一章。在這個例子中,教授甲並未有犯上抄襲,因為著作是其原創,惟他侵犯了版權
– 在法律上版權屬於出版商乙擁有。
有關版權的資料,可參閱香港法律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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